|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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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8 10:54 文章来源:如东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审批依据
《合资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修订)
《合作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苏政办函[2004]2号“关于同意授予海安县、如东县外资工作单独列户管理权限的函”
苏外经贸资[2004]145号“关于下发《关于南通市海安县、如东县外资工作单列户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4日)
二、审批所需材料
(一)外资企业设立
1、投资者签署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原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核准通知(原件);
4、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如系两个以上投资者投资,还应提交股东协议(原件);
5、投资者的公司登记证明及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境外投资者签署的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
6、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公司治理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原件;
8、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9、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10、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12、视项目性质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
1、投资各方签署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原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核准通知(原件);
4、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作)公司合同和章程(原件);
5、中外合营者的公司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非自然人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及其资信证明原件;
6、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由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合营(合作)企业公司治理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名单
8、公司治理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原件;
9、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10、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11、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以土地或厂房投入的提供产权证明);
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13、项目性质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投资方签署的外国投资者资股权(资产)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原件);
2、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核准通知(原件);
4、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外资企业不需要)、章程(原件);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投资各方的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注:中方投资者<非自然人>应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外国<地区>投资者<非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及其资信证明原件;
9、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2、公司治理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原件;
13、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年限、经营地址、企业名称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延长经营年限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涉及换证的要原件);
7、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公司治理机构成员名单清单及其身份证明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原件(加盖企业印章);
6、验资报告;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
8、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原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国内企业提供经工商部门同意复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六)、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1、增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增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增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
7、公司若增加新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提供公司登记证明及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投资方(非自然人)签署的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1、由主管单位盖章的投资者减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5、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6、验资报告;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
8、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9、省级以上报纸的减资公告(原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公司债权人清单和财产清单、减资通知、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
1、企业关于提前终止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的决定(原件);
4、提前终止协议签署时有效的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5、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
6、验资报告;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
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a、企业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原件);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原件;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b、企业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程序
收理→发文→发证
四、期限
法定时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1、合资企业为三个月(《中外合资企业法》第三条) 2、独资企业为九十天(《外资企业法》第六条)2、合作企业为四十五天(《合作企业法》第五条);(二)、延长经营期限:三十天(《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六、承办人:
承办人:黄辉、江亚梅
咨询电话:841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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